常年期第三十一主日:最大的誡命

每一次談及法律和誡命的章節,我都會想到一位當代女作家所說的話:“一個律師與正義和智慧之間的關係就如同一個鋼琴調音師與一場音樂會之間的關係一樣:他既不作曲,也不演奏,他只是保持機器能夠正常運轉而已”。這句話聽起來好像是一句玩笑,可是,現實當中的真相許多時候卻的確如此。一個國家,無論是進步的,民主的,還是保守的,獨裁的,都不可能將法律和真理放在第一要位。當正義和真理遭到踐踏的時候,大多數還是權勢和金錢決定其成敗。在這個問題上,一個民主的國家和一個獨裁的國家,他們之間的區別只不過是踐踏法律的方式不同而已:前者作得要含蓄一些,虛偽一些;而後者則較為直接和露骨。好人請律師,壞人也可以請律師,誰勝誰負,並不在於法律的條文多少,而多數在於律師的功力如何。正因為如此,哲學家笛卡爾曾經説:“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太多的法律,而人們又能夠謹守這些法律的時候,這個國家才會得以更好地治理”。中國古代的秦朝,法家思想得以重用,律法可謂繁冗,但仍舊不能扭轉改朝換代的命運;如今的歐美,法律不可謂不健全成熟,但是,其社會中的犯罪率并不沒有低於亞非。
耶穌生活的時代乃是一個神權統治的時代,也就是説,許多世俗的法律和宗教性的法律是混為一談的。新約中,一些仇恨耶穌的經師曾經藉著所謂“神聖”律法的藉口,想要處死他:“師傅,給凱撒納稅,應該不應該?”,“師傅,這個女人在犯罪的時候被捉住了,按照梅瑟的法律應該她應該被亂石砸死,你覺得怎樣呢?”...... 可見,無論是世俗的法律也好,還是“神聖”的宗教法律也好,其實都可以被人當作一種致命的殺人工具。
所以,耶穌在世界上的時候,從來沒有試圖通過增加法律條文,改善法律體系還實現他的天國。他説的很清楚:“我來不是為了廢除法律,而是為了成全法律”。成全的方式,一是身體力行,親身實踐法律;一是廢除不必要的繁文縟節,讓人們在自由當中侍奉上主。
今日的福音,就可以説是耶穌成全法律的一個佐證。當有人試探他,問及最大的誡命的問題時,耶穌的回答簡潔而又明瞭:“全心愛你的天主,並且愛人如己”。這樣一句看似輕描談寫的總結卻能夠讓在場所有的經師啞口無言,其原因絕非偶然。因為耶穌的這一句話道出了所有法律的精神和完美境界。
廣義的法律問題,我們權且不談。就拿所謂的“家教”問題而言,也可以驗證這句真言。傳統的中國家庭,沒有一戶不著重對於孩子的家教問題的。每一位父母在養育教育孩子的時候,也都可能遇到一個煞費腦筋的問題:家教多少才算是最好的家教呢?家教過於嚴格,可能限製孩子的發展;過於鬆弛,而又擔心孩子放任自流,延誤終身。如今在中國,在香港的孩子們,和在這裏成長的孩子,其生活就是一個鮮明的對比。 在中國,人們為了讓孩子在將來的競爭當中生存,或者出人頭地,拼命地給孩子安排一切,鋼琴,畫畫,舞蹈,補習班......這一切的一切就成為孩子童年的唯一內容。許多孩子因為不勝其苦,悲劇時有發生。而這裏的孩子呢?情況也沒有好到哪裡去。加拿大官方電臺曾經播出一個節目,就是在北美已經有許多專門為孩子開設的瑜伽課程。這些孩子最大的也不過六,七嵗,看著他們躺在那裏,聽著教練的誘導,敲著禪宗的小鍾...當記者問及問什麼來此的時候,他們多數説:“壓力大,快要burn out 了”。聽到這樣的回答,真得讓人感到不知所云。
其實,問題問到最后,“這麽繁重的準備,真得就可以保障孩子將來的幸福么?” 答案誰也不知道。作父母的謀生困難,所以自然而然地將這種壓力也遺傳給了孩子。這些一臉天真的孩子在嘗試童年的爛漫之前,已經感受到了成年世界的壓力和負擔。有一位兒童心理學家說得好:保證孩子成才的條件不是盲目地逼迫他們學會'百般武藝',而是應該細心地觀察孩子,發覺並且和老師一起鼓勵,成就他們的特長”。言外之意就是説,如果家長給予孩子細心地觀察的話,一定能夠製定出一套完美的家教方案。
所謂的觀察,不只是旁觀者的欣賞,更加是一種尊重和認同。孩子早年的興趣和特長,如果沒有來自父母的尊重和認同的話,多麽有天分的孩子也會被糟蹋。有些父母總是喜歡讓孩子完成自己生平沒有實現的理想,豈不知孩子的夢想和自己的卻大相徑庭。對抗的結果,帶來的是父母的斥責和懲罰。如此“家教”其實就是愚蠢和暴力的組合。在這樣的家教重壓之下,孩子能夠成活已經算是不易了。“成才”,恐怕已經變成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了。
好的家教,來自於父母對於孩子的觀察和尊重,而不是先入為主的計划。這,就是一種不言的原則。
其實,這個原則從側面反映出了“最大誡命”的精神。“愛天主,愛人”,這條誡命與其他法律最大的區別就是在於:這條法律將天主和他人作為踐行法律的標準和中心;而其他的法律,許多時候都是在維護當事人的自身利益而已,換言之,就是以自我為中心。愛一個人,就必須要先學會尊重。對方的喜好,性格,缺點和長處都是應該尊重和接納的地方。許多人在“愛人”的口號之下,控制對方,強行改造對方,最終只會導致誤解和仇恨。雖然口口聲聲是“為你好”,但是強加給對方的卻是自以為是的觀念和喜好。一旦對方不能夠達到自己要求的標準,即刻就被視為叛逆和敗類,打入萬劫不復之所。一個人可以為了自己的面子而不顧子女的幸福;一個人可以為了自己的傳統而破壞他人的名聲,這樣的“守法”其實就是在變相地踐踏法律!
不過,耶穌,天主之子,所要成全的法律並非如此。舊約的法律,旨在讓人通過守法而能夠成全自己。但是,許多時候,人們為了能夠成全“自我”而犧牲了他人。所以,新約中,耶穌希望人們在遵守法律,也就是成全自我的同時,也要做到成全他人,也就是愛人如己。天主愛人,所以,他賜給人們恩寵了力量,賜下自己的獨生子,為的就是成全我們人類。我們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而是有血有肉的人類。天主既然造了人,就要成全人。讓人成為真實的人,幸福的人,被愛所包容的人:這就是一個成全的人。所以,這條金科玉律之所以被成為“最大的誡命”,就是因為它在自我和他人之間製定出一條完美的,平衡的行為標準。任何法律,如果在你我之間只能夠成就一方的話,都不能算是完美的法律,因為每一個人在天主面前都有相等的權利。
如此來看,這條法律也可以成為我們基督徒行為處事的完美標準。我想要實踐的“德行”是否也有益於我身邊的兄弟姊妹呢?如果我的“德行”是以犧牲他們的幸福為代價的話,那麽,這種“德行”就是一種虛偽的行徑,不行也罷。
愛,不是虛偽;更不是偽善,而是“彼此成全,彼此成就”。這樣的成全,其實也就是法律的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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